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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盧怡秀
  • 法定代理人
    張榮聲、陳美麗

  • 原告
    久昂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久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聲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秀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係在台南縣仁德鄉○○路七五八巷十八號一樓,依上 開條文規定,即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固主張兩造有約定契約履行地 在高雄縣,惟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並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此部分 主張自不足採。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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