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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號

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告
曜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7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段中末尾「洵屬無據,自應予駁回」記載,應更正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事實及理由欄第七段「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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