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