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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魏式璧吳俊龍方錦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號

原告
大升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采庭(原名黃雅敏)、丙○○○、連穎報關有限公

司、黃瑞宸(原名黃慧敏)、大元報關有限公司、甲○○間損害

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壹

仟柒佰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零壹

拾貳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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