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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2號

上訴人
岡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

訴字第982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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