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2號
- 上訴人
- 岡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
訴字第982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