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2號
- 上訴人
- 岡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