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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喻富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喻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喻富公司)於民國93年3 月26日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下稱第1 筆借款)、0000000 元(下稱第2 筆借款),約定清償期限均為94年3 月26日,按月分期攤還本息,目前第1 筆借款其中0000000 元部分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45計算,其餘0000000 元部分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5計算;第2 筆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2計算。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喻富公司借款後,本息僅繳至93年3 月26日,餘款即未清償,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按喻富公司為主債務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之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喻富公司於93年3 月26日邀同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第1 筆借款、第2 筆借款,約定清償期限均為94年3 月26日,按月分期攤還本息,第1 筆借款其中0000000 元部分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45計算,其餘0000000 元部分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5計算;第2 筆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2 計算。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喻富公司借款後,本息僅繳至93年3 月26日,餘款即未清償,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查詢單、利率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受償餘額等事實相符合,已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已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呈熹
法院書記官 曾瓊玉┌─┬────────┬───────┬────────┬─────────────────────┐│編│債權本金(新台幣│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起迄日 ││號│) ││ │ │├─┼────────┼───────┼────────┼─────────────────────┤│1│0000000元 │5.45﹪ │自94年4 月4 日起│自94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至清償日止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2│0000000元 │5.95﹪ │同右 │同右 ││ │││ │ │├─┼────────┼───────┼────────┼─────────────────────┤│3│0000000元 │6.2﹪ │同右 │同右 ││ │ │ │ │ │├─┴────────┴───────┴────────┴─────────────────────┤│ 本金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