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 原告
- 詠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臺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4年6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