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 告 李佳益 即天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鍾美馨律師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4年4 月11日以代償訴外人捷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捷祿公司)對外負債新台幣(下同)7,500,000 元之方式向之買受其原有如附表所示之吊車2 部(下稱系爭吊車),並簽立機器買賣契約書,嗣訴外人捷祿公司於同年5 月16日即將系爭吊車及相關車籍資料交付予伊而由伊取得系爭吊車之所有權,伊並於同年月23日函請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辦理系爭吊車之所有權變更事宜,然因系爭吊車當時尚未於車體噴漆標示公司名稱,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乃回函要求伊補正後再予辦理變更,詎伊於噴漆標示完成將行變更之際,被告竟以訴外人捷祿公司債權人之名義而於同年6 月6 日以鈞院94年度執全字第139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系爭吊車,此業影響伊之權益甚鉅,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請求判令:鈞院94年度執字第139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吊車所為之查封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李佳益原即為訴外人捷祿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外甥,其自稱購車資金除青年創業貸款外幾乎全來自親友借貸,惟其於前並未曾接觸工地工程工作,衡情應無忽然舉債購入系爭吊車之理,且其購入吊車後卻將之轉租給資金已有困難之訴外人捷祿公司而無懼租金無法回收卻得擔負貸款利息亦有可疑,況原告李佳益之父即訴外人甲○○為訴外人乙○○之姊夫並長年任職於訴外人捷祿公司,對系爭吊車已為其子即原告購入乙情應知之甚詳,其卻未於查封現場為任何表示,誠見系爭吊車之買賣契約應屬通謀虛偽而為無效,系爭吊車自應仍屬訴外人捷祿公司所有,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於94年6 月6 日以假扣押其債務人即訴外人捷祿公司名下財產之名義查封系爭吊車。 ㈡、原告於94年4 月11日與訴外人捷祿公司簽署系爭吊車之買賣契約書,並於同年5 月23日函請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辦理系爭吊車之所有權變更事宜。 ㈢、系爭吊車於實施查封時車體外部已噴上「天佑」字樣。 四、本院就兩造必要之爭點判斷如下: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執行程序終結,於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標的物經拍賣終結,並將拍賣價金交付債權人時,標的物執行程序方告終結,司法院33年院字第2776號解釋第(一)點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對於訴外人捷祿公司因給付票款事件,向本院取得94年度執全字第139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而於94年6 月6 日查封系爭吊車在案,而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民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於94年7 月4 日提起本件訴訟,其程序上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原告與訴外人捷祿公司之買賣契約是否為通謀虛偽? 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主張其業向原所有權人即訴外人捷祿公司買受系爭吊車而取得所有權云云,惟此業為被告所否認,而查原告與訴外人捷祿公司就系爭吊車價款之支付方式乃約定「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乙方(即原告)替甲方(即訴外人捷祿公司)解決下述債務之金額(約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整),且乙方需依照下列方式給付買賣價金。一、94年4 月15日前,由乙方代甲方清償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之借款。二、94年5 月15日前由乙方代甲方支付歐力士(股)公司之吊車租賃款計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元整。三、94年5 月15日前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茂豐租賃(股)公司之吊車租賃款計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元整。四、94年5 月15日前由乙方代甲方清償積欠第三人李思佳之借款計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等語(卷附第6 頁),原告則於94年4 月13日匯款2,512,528 元入訴外人捷祿公司所有之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帳戶,並於同年5 月11日分別匯款1,515,141 元、1,485,000 元、2,000,000 元予歐力士(股)公司、茂豐租賃(股)公司、李思佳共計7,512,669 元(卷附第9 至13頁)乙節,此有機器買賣契約書、匯款回條等件在卷可稽,另原告購車之資金來源係青年創業貸款1,000,000 元及向訴外人李思佳、蔡妃涓分別借貸1,500,000 元、5,500,000 元,其購入系爭吊車後乃再轉租給訴外人捷祿公司,租金為每月60T 之吊車220,000 元,120T之吊車 450,000元,而訴外人捷祿公司則開具3 紙支票供以給付租金,惟其僅於10月份收受訴外人捷祿公司之匯款157,000 元乙節,亦經原告自陳在卷(卷附第55、56頁),而原告李佳益之父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現在受捷祿機械有限公司聘僱在CR7 高雄捷運工地工作,我是擔任總務工作,工地的機具出入收支由我管理…我知道系爭吊車是在5 月份賣給天佑…我當時沒有想到車子已經噴上天佑的名字只是在跟對方吵說債務不應該由我們負責…」等語(卷附第54頁),是系爭吊車之買賣契約就原告所應負責代償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之借款部分並未具體載明金額若干,縱當時無法確定數額,衡情買受者為確定代償範圍,至少亦會載明本金為何或係何筆借款或附具相關借款文件以供查核,然系爭買賣契約就此完全付之闕如而令買受者之原告陷於代償額不確定之不利地位已屬可議,且契約原約定代償歐力士公司之金額為1,492,000 元,惟其嗣後卻匯款1,515,141 元,而其匯款總額亦超出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額,此亦未見原告說明,另原告依約既需代償訴外人捷祿公司積欠訴外人李思佳之2,000,000 元借款,而原告本身亦係向訴外人李思佳借貸1,500,000 元資金以為本件買賣價金之支付,則原告原自可逕行承擔訴外人捷祿公司對訴外人李思佳之債務即可,何需先由訴外人李思佳匯款1,500,000 元予原告充為購車資金(94年4 月12 日),再 由原告於1 個月後匯款2,000,000 元予訴外人李思佳以為代償(94年5 月11日),此舉顯有違常情,再者,原告購車資金全部係借貸而來,而訴外人捷祿公司既係因資金困難才出售系爭吊車,則原告再將之出租予訴外人捷祿公司,其豈未懼租金無法收回者,而訴外人捷祿公司承租系爭吊車每月租金為670,000 元,然其自94年5 月中旬迄至同年10月止近半年之時間僅給付原告157,000 元租金,而原告於此亦未行催討或將系爭吊車轉租他人以將租金轉付鉅額借款利息,此亦與常理相違,況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佳益之父即證人甲○○既職司訴外人捷祿公司總務工作,並負責機具出入收支,以系爭吊車外觀於扣押當時已噴上「天佑」字樣,且其亦知情原告已於5 月間購入系爭吊車,然其於查封當場面對已噴上「天佑」字樣之吊車卻未對被告為任何表示以維護其子即原告李佳益之權利,顯亦不符經驗法則,而訴外人捷祿公司於94年3 月間其支票已遭拒絕往來,此經本院查閱上開假扣押案卷所附之退票理由單無訛,是依訴外人捷祿公司退票之情況及原告給付系爭吊車價金之方式、事後轉租收款延滯等情觀之,原告與訴外人捷祿公司就系爭吊車所為之買賣契約應係為逃避債務所為,該契約自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無效,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 ㈢、原告有無排除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之權利? 按「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占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條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 號著有判例要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其於94年5 月16日即由訴外人捷祿公司交付系爭吊車而取得所有權,並提出變更所有權聲請書、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函文、進口車籍資料、照片、噴漆收據等件為證,惟原告與訴外人捷祿公司間就系爭吊車之買賣契約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無效乙情已如前述,則其等基此無效之債權買賣契約所為之物權移轉交付行為仍屬無效,原告並不因之取得系爭吊車之所有權,故縱使原告於被告實施查封前即已自訴外人捷祿公司處取得系爭吊車之占有,原告亦無排除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之權利,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 綜上,原告與訴外人捷祿公司間就系爭吊車所為之債權買賣契約及物權移轉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無效,原告自未取得系爭吊車之所有權,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請求撤銷本院94年度執字第139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附表所示之吊車所為之強制執行並無理由,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劉法萱 附表: ┌────┬──────┬─────┬─────┬────┬─────┐ │名 稱 │構 造 號 碼 │規格及型式│廠 商│ 出廠日 │車牌號碼 │ ├────┼──────┼─────┼─────┼────┼─────┤ │60T吊車 │309MA00689 │ 465026 │ KATO │ 1983 │ NK-1200 │ ├────┼──────┼─────┼─────┼────┼─────┤ │120T吊車│309MA00851 │ 752029 │ TADANO │ 1986 │ TG-600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