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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宏欽王雅苑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佳益

       即天佑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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