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國豐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德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274 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關於上訴人95年5
月11日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第2 項至第4 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另上訴聲明第5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元。合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1,6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