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昭彥黃呈熹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
國豐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原告
丙○○○
被上訴人
德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274 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關於上訴人95年5

月11日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第2 項至第4 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另上訴聲明第5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元。合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1,6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