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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蘇雅慧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瑞興有限公司亥○○宇○○福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梵得實業有限公司巳○○尚惟實業有限公司欣朝實業有限公司黃○○聯興趙木業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義霖實業有限公司達憶實業有限公司吳勝雄即勝誼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被   告 聯瑞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亥○○ 被   告 宇○○ 玄○○○ 賓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被   告 福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被   告 梵得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巳○○ 被   告 尚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欣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被   告 黃○○ 未○○ 地○○ 天○○ 辰○○ 辛○○ 丑○○ 龍基合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號 被   告 聯興趙木業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被   告 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被   告 義霖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達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吳勝雄即勝誼企業行 林慧鐘即惠貿家具商行 亭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子○○  同上 被   告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梵得實業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區435之3號」記載,均應更正為「梵得實業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435之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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