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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
    戊○○○、己○○

  • 原告
    丁○○○
  • 被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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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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