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甲○○○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
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3,980,120元,應繳裁判費為202,66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