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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上訴人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甲○○○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

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3,980,120元,應繳裁判費為202,66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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