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甲○○○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80,120元,應繳裁判費為202,6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