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 原告
- 傑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 律師
- 被告
- 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19日上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處理部分之報酬,惟已處理部分之報酬,應如何計算,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