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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鄭月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告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政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律師
被告
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安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管轄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於民國87年12月9 日所簽立之「外包基本合約書(模具)」(包括編號「合約87070 」、「合約87066 」、「合約87065 」、「合約87064 」、「合約87063 」等)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合約書第16章第3 條均約定:「乙方(即被告)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乙方履行本合約,遇有爭執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合約書在卷可稽,可知兩造就上開契約所生之爭議,已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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