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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鄭月霞
  • 法定代理人
    李榮政、劉國安

  • 原告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政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律師 被   告 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安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管轄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於民國87年12月9 日所簽立之「外包基本合約書(模具)」(包括編號「合約87070 」、「合約87066 」、「合約87065 」、「合約87064 」、「合約87063 」等)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合約書第16章第3 條均約定:「乙方(即被告)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乙方履行本合約,遇有爭執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合約書在卷可稽,可知兩造就上開契約所生之爭議,已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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