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政
- 訴訟代理人
- 王梵緒律師
- 被告
- 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管轄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於民國87年12月9 日所簽立之「外包基本合約書(模具)」(包括編號「合約87070 」、「合約87066 」、「合約87065 」、「合約87064 」、「合約87063 」等)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合約書第16章第3 條均約定:「乙方(即被告)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乙方履行本合約,遇有爭執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合約書在卷可稽,可知兩造就上開契約所生之爭議,已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