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43號
- 聲請人
- 吉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14日以94年度催字第236 號裁定
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2 月25日
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94年2 月14日以94年度催
字第236 號裁定,准予對持有該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
聲請人於94年2 月25日刊登報紙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1 紙在卷可稽,堪
可認定。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8 月25日期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
認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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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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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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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祥國際企業有限│高雄銀行右昌分│000000000000│ 50,600元 │94年1 月31日│ ADA0000000 │
│ │公司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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