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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87號

聲請人
昇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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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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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昇冠工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左│00000000000       │陸萬貳仟柒佰玖拾│94年3月15日           │AB0000000     │    │
│  │                │營分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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