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87號
- 聲請人
- 昇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昇冠工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左│00000000000 │陸萬貳仟柒佰玖拾│94年3月15日 │AB0000000 │ │ │ │ │營分行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