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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洪珮婷

  • 當事人
    欣果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92號聲 請 人 欣果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於民國92年12月1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鍾淑美 附表: ┌─┬────┬─────┬───┬────┬─────┬─────┐ │編│ 發票人 │付 款 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澤利實業│第一商業銀│010023│97,500元│92年10月15│ 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七賢分行│ │ │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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