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天聖企業社即侯長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二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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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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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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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壹拾伍萬零玖佰參│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CJA0五五四0│ │
│ │公司 │竹分行 │ │拾伍元 │ │五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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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CJA00四0一│ │
│ │公司 │竹分行 │ │捌拾玖元 │ │九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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