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劉傑民

  • 原告
    天聖企業社即侯長生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天聖企業社即侯長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二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壹拾伍萬零玖佰參│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CJA0五五四0│ │ │ │公司 │竹分行 │ │拾伍元 │ │五三 │ │ ├─┼────────┼───────┼─────────┼────────┼───────────┼────────┼──┤ │2│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CJA00四0一│ │ │ │公司 │竹分行 │ │捌拾玖元 │ │九七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