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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天聖企業社即侯長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二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壹拾伍萬零玖佰參│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CJA0五五四0│    │
│  │公司            │竹分行        │                  │拾伍元          │                      │五三            │    │
├─┼────────┼───────┼─────────┼────────┼───────────┼────────┼──┤
│2│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CJA00四0一│    │
│  │公司            │竹分行        │                  │捌拾玖元        │                      │九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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