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天聖企業社即侯長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二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壹拾伍萬零玖佰參│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CJA0五五四0│ │ │ │公司 │竹分行 │ │拾伍元 │ │五三 │ │ ├─┼────────┼───────┼─────────┼────────┼───────────┼────────┼──┤ │2│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路│五一─一00六─八│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CJA00四0一│ │ │ │公司 │竹分行 │ │捌拾玖元 │ │九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