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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51號

聲請人
臺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9 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5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力祥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33,758元 │93年12月5日 │NC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東苓分行│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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