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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72號

聲請人
煒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7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煒智企業有限│臺灣銀行新│000000000000│148,544元       │94年3月7日    │AL0000000   │      │
│    │公司        │興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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