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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
琦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1│鋒茂科技股份有限│高雄區中小企業│000000000│捌萬伍仟參佰壹拾│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HA0一七三九七│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謝 雨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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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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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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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洪豐郁      │銀行鳳山分行  │一五七九八        │參元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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