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08號聲 請 人 鍇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 張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豐富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0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鍇泰工業有限│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 │100,000元 │94年2月15日 │KS74403 │ │ │ │公司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