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73號
- 聲請人
- 統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 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7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阮淑春 │高雄縣鳥松│038590 │15,000元 │94年3月31日 │AA0000000 │ ││ │ │鄉農會信用│ │ │ │ │ ││ │ │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