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20號聲 請 人 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第798 號裁定對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6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第798 號裁定,准予對持有該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4年6 月7 日刊登報紙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1 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2月7 日期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孟瑩 ┌──────────────────────────────────────────────────┐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中鋼保全股份│高雄銀行前│ 01055-6 │ 355,425元 │ 94年1月26日 │ AC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金分行 │ │ │ │ │ │ ├──┼──────┼─────┼──────┼────────┼───────┼──────┼───┤ │002 │中鋼保全股份│高雄銀行前│ 01055-6 │ 254,888元 │ 94年1月26日 │ AC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金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