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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魏式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92號

聲請人
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2 號公示催告
    在案,業經調卷查明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9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鋼展機械股份│第一銀行五│00000000000 │12,375元        │94年1月30日   │U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甲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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