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92號
- 聲請人
- 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2 號公示催告
在案,業經調卷查明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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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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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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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鋼展機械股份│第一銀行五│00000000000 │12,375元 │94年1月30日 │U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甲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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