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進利企業社即尤逢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7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7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建德 ┌──────────────────────────────────────────────────┐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1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楠盛股份有限│中國國際商│000000000 │146,249元 │94年4月25日 │NT0000000 │ │ │ │公司李後藤 │業銀行楠梓│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