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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黃呈熹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38號聲 請 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因故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第834 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6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本院於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第834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94年6 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一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瓊玉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3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楠樺精機工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36,328元 │94年1月31日 │CF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九如分行│ │ │ │ │ │ ├──┼──────┼─────┼──────┼────────┼───────┼──────┼───┤ │002 │得宗企業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8,842元 │94年2月5日 │CF0000000 │ │ │ │限公司 │行九如分行│ │ │ │ │ │ ├──┼──────┼─────┼──────┼────────┼───────┼──────┼───┤ │003 │黃淑鳳 │中國農民銀│200220 │129,361元 │94年1月31日 │FAZ0000000 │ │ │ │ │行三民分行│ │ │ │ │ │ ├──┼──────┼─────┼──────┼────────┼───────┼──────┼───┤ │004 │和韋科技有限│台灣中小企│03398-6 │16,694元 │94年1月5日 │AQ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 │005 │吳武南 │高新商業銀│000000-0 │22,470元 │94年3月10日 │KS0000000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 │006 │聯明機械有限│中國國際商│00000000 │6,846元 │94年2月28日 │KS0000000 │ │ │ │公司李明恭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 │007 │葉祺成 │中國國際商│00000000 │87,239元 │93年12月31日 │ZT0000000 │ │ │ │ │業銀行仁武│ │ │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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