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38號
- 聲請人
-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因故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第834
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
6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
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本院於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
第834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94年6 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一紙在卷可稽
,堪可認定。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2月1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
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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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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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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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楠樺精機工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36,328元 │94年1月31日 │CF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九如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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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得宗企業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8,842元 │94年2月5日 │CF0000000 │ │
│ │限公司 │行九如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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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黃淑鳳 │中國農民銀│200220 │129,361元 │94年1月31日 │FAZ0000000 │ │
│ │ │行三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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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和韋科技有限│台灣中小企│03398-6 │16,694元 │94年1月5日 │AQ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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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吳武南 │高新商業銀│000000-0 │22,470元 │94年3月10日 │KS0000000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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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聯明機械有限│中國國際商│00000000 │6,846元 │94年2月28日 │KS0000000 │ │
│ │公司李明恭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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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葉祺成 │中國國際商│00000000 │87,239元 │93年12月31日 │ZT0000000 │ │
│ │ │業銀行仁武│ │ │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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