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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38號

聲請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因故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第834
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
6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
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本院於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
    第834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94年6 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一紙在卷可稽
    ,堪可認定。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2月1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
    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3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楠樺精機工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36,328元        │94年1月31日   │CF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九如分行│            │                │              │            │      │
├──┼──────┼─────┼──────┼────────┼───────┼──────┼───┤
│002 │得宗企業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8,842元        │94年2月5日    │CF0000000   │      │
│    │限公司      │行九如分行│            │                │              │            │      │
├──┼──────┼─────┼──────┼────────┼───────┼──────┼───┤
│003 │黃淑鳳      │中國農民銀│200220      │129,361元       │94年1月31日   │FAZ0000000  │      │
│    │            │行三民分行│            │                │              │            │      │
├──┼──────┼─────┼──────┼────────┼───────┼──────┼───┤
│004 │和韋科技有限│台灣中小企│03398-6     │16,694元        │94年1月5日    │AQ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
│005 │吳武南      │高新商業銀│000000-0    │22,470元        │94年3月10日   │KS0000000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
│006 │聯明機械有限│中國國際商│00000000    │6,846元         │94年2月28日   │KS0000000   │      │
│    │公司李明恭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
│007 │葉祺成      │中國國際商│00000000    │87,239元        │93年12月31日  │ZT0000000   │      │
│    │            │業銀行仁武│            │                │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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