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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王雅苑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3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3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雅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洪育祺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3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3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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