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三號
- 聲請人
- 國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一二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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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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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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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基消防器材有限│萬泰銀行北高雄│000000000│參萬壹仟零參拾捌│九十三年七月十日 │AL二三八一一四│ │
│ │公司 甲○○ │分行 │九0一 │元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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