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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
國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一二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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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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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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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基消防器材有限│萬泰銀行北高雄│000000000│參萬壹仟零參拾捌│九十三年七月十日      │AL二三八一一四│    │
│  │公司  甲○○    │分行          │九0一            │元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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