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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
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泰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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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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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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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樂旅行社股份有│建華商業銀行三│0一七─0三一00│伍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A0000000│    │
│  │限公司甲○○    │民分行        │00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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