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 聲請人
- 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泰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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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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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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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樂旅行社股份有│建華商業銀行三│0一七─0三一00│伍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A0000000│ │
│ │限公司甲○○ │民分行 │00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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