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富宜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雨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富宜儷股份有限公│高新商業銀行鼎│四八四0 │肆萬壹仟伍佰壹拾│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0000000 │ │ │ │司 │力分行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