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
信元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附表: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信元鋁業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岡山分│六五一三─0三─五│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BR七一六一九四│    │
│  │公司甲○○      │行            │六七五            │伍元            │                      │二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