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 聲請人
- 信元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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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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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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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元鋁業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岡山分│六五一三─0三─五│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BR七一六一九四│ │
│ │公司甲○○ │行 │六七五 │伍元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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