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信元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悅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附表: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信元鋁業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岡山分│六五一三─0三─五│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BR七一六一九四│ │ │ │公司甲○○ │行 │六七五 │伍元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