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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盧怡秀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春豐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小│000000000│肆萬貳仟捌佰陸拾│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0000000 │ │ │ │ │港分行 │三八 │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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