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呈翊視覺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1│呈翊視覺規劃股份│台灣區中小企業│000000000│陸萬柒仟元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AR0五三六一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 │有限公司 陳俊銘│銀行博愛分行 │九六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