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呈翊視覺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1│呈翊視覺規劃股份│台灣區中小企業│000000000│陸萬柒仟元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AR0五三六一七│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  │有限公司  陳俊銘│銀行博愛分行  │九六              │                │                      │九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