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呈翊視覺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 ○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碩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呈翊視覺規劃股份│台灣區中小企業│000000000│陸萬柒仟元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AR0五三六一七│ │ │ │有限公司 陳俊銘│銀行博愛分行 │九六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