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7號聲 請 人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敏東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27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台幣)│ │ │ ├──┼────┼─────┼────┼────┼────┼──────┤ │1 │第崴實業│中國國際商│00000000│35,703元│93年4月 │KS0000000 │ │ │股份有限│業銀行岡山│8 │ │28日 │ │ │ │公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