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47號聲 請 人 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吉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法萱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4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川湖科技股份│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12,800元 │93年9月4日 │KS0000000 │ │ │ │有限公司林聰│行路竹分行│ │ │ │ │ │ │ │吉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