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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請人
淞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3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成駿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3667-1      │177,960元       │93年7月26日   │AQ0000000   │      │
│    │柯進慶      │銀九如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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