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31號聲 請 人 淞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壹理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3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成駿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3667-1 │177,960元 │93年7月26日 │AQ0000000 │ │ │ │柯進慶 │銀九如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