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建順耐熱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玉雲
- 訴訟代理人
- 郭慧恩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聲請人於民國93年9 月間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
├─┼─────┼─────┼────┼────┼────┼────┤
│1│玉雷股份有│玉山銀行鳳│00000000│25200元 │92年11月│ES007252│
│ │限公司 │山分行 │07966 │ │8日 │7 │
│ │黃建霖 │ │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