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14號
- 聲請人
- 立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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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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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
│ │ │ │(新台幣) │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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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銀行六合│高雄銀行六│28,000元 │93年3月 │3405│
│ │分行嚴惠芬 │合分行 │ │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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