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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06號

聲請人
國郁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莊珮吟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06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1 │生力電子股份│台灣中小企│12058-8 │柒萬零壹佰肆拾元│93年8月17日 │0000000 │ ││ │有限公司徐淑│業銀行苓雅│ │ │ │ │ ││ │芳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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