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73號
- 聲請人
- 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飛豪傳播有限公司簽發之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金額新台幣壹拾參萬元,票號AR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飛豪傳播有限公司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3年1 月12日,金額新台幣130000元,票號AR0000000 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