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73號聲 請 人 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飛豪傳播有限公司簽發之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金額新台幣壹拾參萬元,票號AR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飛豪傳播有限公司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3年1 月12日,金額新台幣130000元,票號AR0000000 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