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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73號

聲請人
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飛豪傳播有限公司簽發之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金額新台幣壹拾參萬元,票號AR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飛豪傳播有限公司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3年1 月12日,金額新台幣130000元,票號AR0000000 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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