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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46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3年12月14日以93年度催字第2201號裁定,
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1 月4日刊
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本院於93年12月14日以93年度催字
    第2201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94年1 月4 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1 紙在卷可
    稽,堪可認定。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
    ,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4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高紳國際股份│土地銀行中│000000000000│34,650元        │93年11月16日  │CC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正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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