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17號
- 聲請人
- 貝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訴 訟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2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161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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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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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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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貝斯特國際貿│第一商業銀│72939 │19,012元 │93年10月31日 │UB0000000 │ │
│ │易有限公司 │行新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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