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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54號

聲請人
林麗慧即富揚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4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32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5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敬電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32,825元 │93年12月30日 │AS0000000 │ ││ │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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