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54號聲 請 人 林麗慧即富揚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4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32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崑良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5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敬電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32,825元 │93年12月30日 │AS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