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54號
- 聲請人
- 林麗慧即富揚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4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32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5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敬電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32,825元 │93年12月30日 │AS0000000 │ ││ │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