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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87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8736號

債權人
偉捷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九如社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九如社區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丙○○為九如社區醫院之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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