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0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8052號
- 債權人
-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海芝味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海芝味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海芝味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