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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20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2040號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辛○○
債權人
丁○○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己○○
債務人
亞光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巷1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光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差額裁判費用新台幣陸仟元(勿寄現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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