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20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2040號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辛○○
- 債權人
- 丁○○
- 債權人
- 丙○○
- 債權人
- 庚○○
- 債權人
- 己○○
- 債務人
- 亞光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巷1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光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差額裁判費用新台幣陸仟元(勿寄現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