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6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朱盈吉

  • 當事人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同心商行乙○○甲○○丁○○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6388號債 權 人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務 人 林園同心商行 樓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園同心商行、丙○○○、乙○○、甲○○、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園同心商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乙○○、甲○○、丁○○、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鄭裕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